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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信息管理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黑名单信息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公众提供警示类信用信息,帮助人们识别信用风险,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黑名单信息的征集、发布、整理、查询、加注与删除,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黑名单信息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保证黑名单信息永久保存的基础上,允许被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真诚地修复自己的信用。
第二章 黑名单信息的来源与发布
   第四条 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与来源包括:
    1.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公布的违法单位、违法事实信息和警示类信息;
    2.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公布的违法单位、违法事实信息和警示类信息;
    3. 媒体公布的违法单位、违法事实信息和警示类信息;
    4. 依据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曝光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失信违约事实 。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接收到或搜集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依法公开的曝光信息后,将立即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公布。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接收到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或《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或其它E-315:9000相关标准的,予以公布。
   第五条 奖励。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有效黑名单信息的各界人士、志愿者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有效黑名单信息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社会团体、媒体、金融机构等,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显著位置鸣谢。信息提供者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为其保密。
    有效黑名单信息,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曝光对象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材料,包括国家机关文件、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检测结论书、 媒体的公开报道等。
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的删除
    第六条 被曝光单位被曝光后,可以提出曝光免责申请,符合以下免责条件之一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立即删除对应黑名单信息:
    1. 有显而易见的证据或理由证明,失信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引起的;
    2. 有显而易见的证据或理由证明,该单位对失信违约事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发布后,有证据或证明材料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删除该信息:
    1.曝光信息的证明材料被原始提供方书面确认或正式声明不正确的;
    2.曝光信息的证明材料被法院判决或其它显而易见的证据证明是错误的。
   第八条 申请删除黑名单信息的单位应签订附带315条款的《删除黑名单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九条 申请删除黑名单信息的证明材料,除符合本标准第六条或第七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1.证据资料上应注明该证据来源方的经办人与联系方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发函、电话、传真方式向其核对;
    2.证据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的字样。
   第十条 申请删除黑名单信息的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和“仅用于E-315:9000黑名单删除”的字样。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删除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附带315条款的《删除黑名单信息诚信承诺书》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收到后将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删除对应黑名单信息;
    第三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证明材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对,核对后发现有虚假的,恢复原删除的黑名单信息,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只接受邮寄的删除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删除申请。申请人是个人的,删除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黑名单信息的异议加注

   
   第十二条 有证据证明黑名单信息部分失实的,或有显而易见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可能的,可以申请异议加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相关证据或理由加注到黑名单信息的下面,供公众参考。
   第十三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单位应签订附带315条款的《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证明材料,除符合本标准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1.证据资料上应注明该证据来源方的经办人与联系方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发函、电话、传真方式向其核对;
    2.证据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的字样。
   第十五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单位,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和“仅用于E-315:9000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的字样。
   第十六条 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附带315条款的《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诚信承诺书》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收到后将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行异议加注;
    第三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证明材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对,核对后发现有虚假的,删除异议加注,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只接受邮寄的异议加注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异议加注申请。申请人是个人的,异议加注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的申请程序。
第五章 失信行为改正加注   
   第十七条 有证据证明被曝光的单位和个人已改正了失信行为或正在积极改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改正加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相关证据或理由加注到黑名单信息的下面,供公众参考。
   第十八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单位还应签订附带315条款的《黑名单失信行为改正加注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证明材料,除符合本标准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1.证据资料上应注明该证据来源方的经办人与联系方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发函、电话、传真方式向其核对;
    2.证据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的字样。
   第二十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单位,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和“仅用于E-315:9000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附带315条款的《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诚信承诺书》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收到后将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行失信行为改正加注;
    第三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证明材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对,核对后发现有虚假的,删除失信行为改正加注,并对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只接受邮寄的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异议加注申请。申请人是个人的,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的申请程序。
第六章 信用修复加注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信息信用记录的修复加注,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处理。
第七章 黑名单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单位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四条 黑名单信息的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信息中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对外保密,但作为查询关键词。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虚假的黑名单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或敲诈勒索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要求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删除黑名单信息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有其它弄虚作假情节的,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八条 信用工作人员或工作机构在处理黑名单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且被永久禁业和永久禁止会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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