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永久曝光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的惩治失信者,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E-315:9000永久曝光权即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权。行使E-315:9000永久曝光权,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行使E-315:9000永久曝光权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曝光方行使永久曝光权和被曝光方行使异议权都应实事求是、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报复,并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标准中所称认证单位或信用单位是指通过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认证的各类单位。
第六条 本标准所称曝光证明材料,是指能够显而易见地直接证明曝光对象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书、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结论书、媒体的公开报道等。
第二章 永久曝光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对认证单位或信用单位行使永久曝光权前,一般应先进行公开投诉,公开投诉后如对方仍不改正其失信行为,再行使永久曝光权。标准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 投诉人行使永久曝光权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永久曝光权并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合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合同信用评价与备案,可以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发送永久曝光书和曝光证明材料,永久曝光书上应注明原合同的备案编号、违约失信事实,并承诺其对曝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或其授权的信用机构)接到永久曝光书后,将永久曝光书与原合同进行形式核对,确定属于原合同范围的,立即通知被曝光单位,并给予7日的异议期,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布曝光信息;7日内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永久曝光权和合同备案,只要持有曝光证明材料,仍可参照上款规定进行永久曝光。
第九条 具有信用管理级别的信用单位之间行使公开投诉权以后,失信行为仍未改正的,无需提供曝光证明材料,可以直接行使永久曝光权,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收到曝光信息后,立即通知被曝光单位,并给被曝光单位7日的异议期,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布曝光信息;7日内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第十条 行使永久曝光权的方法有:
1.通过*****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永久曝光,但应提供曝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通过传真、信函进行永久曝光,但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永久曝光资料的电子版;
3.凭身份证明和曝光证明材料到当地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永久曝光,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三章 曝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十一条 曝光信息记入黑名单信息库,公布在*****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及其联盟网站上。
第十二条 曝光信息在*****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和其它信用网站上公布10日后,如果被曝光方仍然不改正其失信、违约行为或取得曝光方的谅解,曝光方有权将永久曝光信息发布到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
行使扩大永久曝光权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应建立信用档案。
在未约定315条款情况下,被永久曝光的单位将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如果被永久曝光的单位在申请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时对上述扩大永久曝光条款提出了保留,在默认315条款的情况下,将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曝光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十三条 曝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单位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四条 曝光信息的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被曝光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对外保密,但作为查询关键词。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虚假的黑名单信息,将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或敲诈勒索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七条 被曝光方在行使异议权时,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八条 信用单位不得滥用直接曝光权,滥用直接曝光权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违约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滥用直接曝光权是指下列行为之一的:
1.对方没有失信违约,而使用直接曝光权;
2.自己先失信违约,在别人对自己使用直接曝光权时,以使用直接曝光权威胁或报复对方;
3.以其它非法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别人行使直接曝光权。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在处理黑名单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于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且永久禁业和永久禁止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所称“通知”的方式,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即为通知;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通知;采用电话通知的,告知内容后即为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