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认证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执业水准,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提高信用服务水平,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认证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认证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属社会类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遵守和具备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2.持证人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3.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将得到本标准第七章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 职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保持中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严格、严密、谨慎。
第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诚实、信用、勤勉。
第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决策层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要快速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信用基础知识;
2.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3.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的方法;
4.欠账追收方法;
5.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较深的法律基础知识;
2.了解国际法的渊源;
3.熟练掌握至少一个国家的法律;
4.了解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
第十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
2.了解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3.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第十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管理学基础常识;
2.当前流行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信用制度建设或信用管理的方法;
4.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5.市场营销学及其它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6.熟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
第十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能力:
1.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 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具备两年以上大学学习经历的人均可申请参加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 具备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相对应科目(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是否准予免试,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申请者的大学课程与当年考试教材确定。
第十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考试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命题原则。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其中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按同类专业大学本科水平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单科通过制,共分四科考题(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通过分数线根据当年命题情况确定,五年内全部通过四科考试,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注册
第二十条 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信用从业人员执业时,应通过所在信用机构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进行实习注册,注册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发实习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信用机构考核合格,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申请正式注册。正式注册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发执业证书,并自然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
注:本标准所称信用机构是指专业从事信用评价、信用征集、信用调查等工作的立信、征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在非信用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参照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注册,但是该类别的国际注册信用师不得以自己名义对社会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从事信用工作的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不能进行注册,但可以申请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内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不得独立接受委托,也不得独立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注册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因工作变更,不从事信用工作的,应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变更注册。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需要对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进行继续教育,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习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在测验中不及格的,取消执业证书。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标准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标准第九条的,处于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注册、年度检验、继续教育测验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处以公告批评、限制执业、取消注册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附加315条款的诚信承诺书,否则取消专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执业人员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入黑名单,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