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标准信用管理体系
                                 立信单位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错误地处罚立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为了正确履行信用监督职责,根据国际通行民法原则与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对立信单位的调查,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立信单位是指通过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的单位或做出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诚信承诺的单位。
第四条 对立信单位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谨慎的原则。
第二章 调查
第五条 日常调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每年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立信单位,对其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日常调查的计划应经秘书长同意。日常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信用监督卡是否按规定发放;
2.其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调查内容。
第六条 专案调查。对于经利益关系人公开投诉、永久曝光等手段无法解决或无法核实的重大失信行为,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同意,可以专案调查。
第七条 专项调查。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失信行为,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同意,可以对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域或特定行为,进行专项调查。
第八条 调查工作由两个以上执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实施。调查组采用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其它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或情节时,应申请回避。被调查对象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提出要求调查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决定。
第九条 立信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视同存在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与失信行为相关的其它立信单位、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应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公告批评、禁业一年的处分。
第十一条 调查可采用秘密调查和通知调查的方式。采用通知调查方式时,调查人员应向立信单位主动同时出示执业证和调查计划通知书,否则,立信单位有权拒绝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组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立信单位的产品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然后移交给审理组。调查报告应交由被调查对象签字,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注明拒绝签字的原因。
第三章 审理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指定三名以上单数(含三名)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并明确审理组组长。
审理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
调查组的人员不得成为审理组人员。
审理组成员与被审理对象有亲属或其它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或情节时,应申请回避。
被审理对象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提出要求审理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十五条 审理组根据调查报告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处理对象,被处理对象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违反本标准第十条规定的立信单位、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审理组一并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处理对象,被处理对象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拟进行联合曝光的被处理对象,7日内可以要求公开听证,审理组接到公开听证的申请后,应将公开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于公开听证前15日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网站上进行公告,凡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均可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由审理组负责主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于听证会上对证据和相关事项进行质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地位完全平等。听证会应给予调查双方充分表达有关调查事项的自由,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和相关事项不得成为审理组裁决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理组根据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资料、公开听证的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事实不清的,经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批准后,退回调查程序,由原调查组或新成立的调查组重新调查;
2.事实清楚的,依据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做出处理决定,交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签字后公告。
第十七条 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一律公开,并记入黑名单。
第四章 申诉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生效后,如果被处理对象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处理结果错误的,可以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出申诉。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批准,可以进入申诉程序,申诉程序也分为调查和审理两个程序,分别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过申诉程序确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公告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五章 赔偿与追偿
第二十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对错误的处理决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承担经济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过错的单位和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徇私舞弊的,处于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处于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三年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本标准若被修订,应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