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非会员信用机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虑到信用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为了增加对信用行业内失信行为的信用惩罚力度,降低信用行业内失信行为发生的机率,保障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信用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法律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非会员信用机构是指会员信用机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以外的各类组织,无论该组织是专业信用服务机构、还是以公益之名义从事信用业务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他各类组织。它尤其不包括获得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业务授权的单位,它尤其包括未获得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业务授权的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团体会员。
本标准所称信用业务是指信用评级、信用评估、信用认证、信用调查、信用商账催收、个人信用档案、信用培训等所有信用业务,无论该信用业务属于立信业务还是属于征信业务。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开展信用业务的非会员信用机构在其信用业务活动中违反了以下公认的基本执业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如滥发诚信证书、出具不实的信用评价报告均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
    2.勤勉原则(如执业中不勤奋努力为客户服务,就违反了勤勉原则);
    3.不侵害客户合法、正当权益原则(如在执业中侵犯客户的商业秘密就违反了该原则);
4.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则(如恶意抄袭他人的著作)。
第四条 对非会员信用机构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适用本标准。
第五条 对非会员信用机构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非会员信用机构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序良俗的法律基本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接到对非会员信用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后,或者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工作中发现非会员信用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嫌疑时,可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明确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采用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其它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或情节时,应申请回避。被调查对象也有权提出要求调查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决定。
第八条 调查采用秘密调查或通知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报告交付被调查对象,给予被调查对象7日的异议期。被调查对象在异议期内提供有关否定调查结果证据的,应重新调查。
第十条 被调查对象的态度应写入调查报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审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指定三名以上单数(含三名)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并明确审理组组长。
审理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
调查组的人员不得成为审理组人员。
审理组成员与被审理对象有亲属或其它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或情节时,应申请回避。
被调查对象也有权提出要求审理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决定。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审理组成员。
第十二条 审理组根据调查报告,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处理对象,被处理对象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被调查对象可以在7日内要求公开听证,审理组接到公开听证的申请后,在得到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同意公开听证,并将公开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于公开听证前15日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网站上进行公告,任何人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除对于可能影响听证秩序的人员外,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准许申请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由审理组负责主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于听证会上对证据和相关事项进行质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地位完全平等。听证会应给予调查双方充分表达有关调查事项的自由,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和相关事项不得成为审理组裁决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理组根据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资料、公开听证的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事实不清的,经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批准后,退回调查程序,由原调查组或新成立的调查组重新调查;
2.事实清楚但违规行为不成立的,向社会做出被调查对象未违规的公告;
3.事实清楚并且违规行为成立的,根据情节,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公开时,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态度应公开,但是对于要求保密的举报人及其他协助调查工作的当事人,应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除对违规行为进行信用惩罚之外,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将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送交给有关国家部门或直接提起诉讼,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举报或诉讼后,应密切关注国家部门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 申诉
第十六条 处理结果生效后,如果被处理对象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处理结果错误的,可以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出申诉。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批准,可以进入申诉程序,申诉程序也分为调查和审理两个程序,分别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过申诉程序确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公告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五章 赔偿与追偿
第十八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对错误的处理决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列支。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承担经济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过错的单位和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徇私舞弊的,处于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处于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三年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本标准若被修订,应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