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错误地处罚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会员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得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授权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认证、信用监督、信用培训等信用业务的团体会员,也被称为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
本标准所称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是指在会员信用机构或者在E-315:9000立信单位的信用部门从事信用业务的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和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本标准。
第五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接到对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举报后,或者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工作中发现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嫌疑时,应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明确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采用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其它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或情节时,应申请回避。被调查对象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提出要求调查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七条 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视同存在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与违规行为相关的其它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应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然后移交给审理组。调查报告应交由被调查对象签字,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注明拒绝签字的原因。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审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应指定三名以上单数(含三名)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并明确审理组组长。
审理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
调查组的人员不得成为审理组人员。
审理组成员与被审理对象有亲属或其它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或情节时,应申请回避。
被审理对象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提出要求审理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十二条 审理组根据调查报告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处理对象,被处理对象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违反本标准第八条规定的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审理组一并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处理对象,被处理对象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拟做出永久禁业的被处理对象,7日内可以要求公开听证,审理组接到公开听证的申请后,应将公开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于公开听证前15日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网站上进行公告,凡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均可参加听证会,无恶意的社会人士也可申请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由审理组负责主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于听证会上对证据和相关事项进行质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地位完全平等。听证会应给予调查双方充分表达有关调查事项的自由,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和相关事项不得成为审理组裁决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理组根据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资料、公开听证的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事实不清的,经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批准后,退回调查程序,由原调查组或新成立的调查组重新调查;
2.事实清楚的,依据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做出处理决定,交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签字后公告。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一律公开,并记入黑名单。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五条 处理结果生效后,如果被处理对象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处理结果错误的,可以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出申诉。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批准,可以进入申诉程序,申诉程序也分为调查和审理两个程序,分别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过申诉程序确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公告撤销原处理决定。原处理为禁业处分的,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按被禁业期间的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年均收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出列入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补偿额度较大的分年度进行列支。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徇私舞弊的,处于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处于警告、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三年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本标准若被修订,应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