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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信用认证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07-8-29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家机关信用认证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各级国家机关克服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用制度化的手段遏制腐败,提高管理水平与执政能力,促进社会诚信和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均可依据本标准申请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机关认证。
第三条 国家机关的认证与管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独立、中立、监督、互助、共赢、开放、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要求》属于本标准第三章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的另一种书写形式,与本标准第三章相关内容等同。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五条 普通信用认证程序:
   第一步,提出认证申请,申请单位成立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代表。
   第二步,咨询。信用执业人员为申请单位提供咨询,帮助申请单位达到本标准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的制度建设要求。
   第三步,初步评定。负责认证的信用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进行初步评定,通过初审的,发布初审公告,为申请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入试运行期;未通过初审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初审时间。
   第四步,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不低于60日。
   第五步,对申请单位以前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分为申报、公示、调查三个环节,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1.申报。由申请单位对自己近一年的信用情况进行申报。
   2.公示,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将申报情况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申请单位的信用申报情况,并欢迎各界人士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提供与其信用相关的调查线索,协会严格为线索提供人保密。
   3.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对公示期内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六步,综合信用评定。负责认证的信用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结合试运行的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评定出申请单位的信用级别。
   第七步,根据综合信用评定的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公告。
   2.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综合评定日期,须要延期公告的,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是指不符合“申请认证前12个月(星级认证为24个月)无重大失信行为”的条件,但其它条件都已符合,延期到符合该条件时再颁发证书并公告。
   无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认证,认证费用均不退还。
第六条 星级信用认证程序,适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机关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第三章 国家机关的认证标准


第七条 对于普通信用认证,申请单位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的信用情况良好和执法情况良好;对于星级认证,申请单位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的信用情况良好和执法情况良好。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及决策层有诚信执政、造福社会的政治理念。
   符合第九条要求,视同达到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九条 签订《诚信承诺书》,书面遵守法律、法规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的诚信承诺。
第十条 积极补救。国家机关因故不能履行承诺时,应积极补救,尽可能使利益关系人损失最低,争取利益关系人的谅解与支持。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调查。为维护全体国家机关的荣誉,对被投诉或涉嫌违约的国家机关,协会可以对失信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国家机关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等,否则视同违规或违约。
第十二条 建立明确承诺制度。国家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对社会作出明确的承诺,并将承诺向社会明确公示。
第十三条 建立失信风险识别与预防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预见和预防各类失信风险。
第十四条 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该部门可以称为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管理委员会等),并专设一个投诉建议电话,该部门的职责一般包括:
   1.处理各类投诉与建议;
   2.接收各类批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或领导集体汇报;
   3.建立与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协调和管理信用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信用管理人员或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领导集体负责并汇报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与登记。
第十五条 建立外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建议信息快速反馈制度、危机处理制度。国家机关应向社会发送由协会签署的信用监督卡,通过信用监督卡明确告知社会公众:如何投诉及解决争议,如何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失信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
   信用监督卡的样式由国家机关自行设计,报协会批准和备案后,国家机关自行印制。
   信用监督卡的发送方式应报协会批准和备案。
   信用监督卡的样式或发送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报请协会批准和备案。
   信用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①某单位(地区)已通过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初审)认证,信用档案查询请登录:www.*****网(注: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 
   ②如果您认为该单位(地区)有什么问题或对该单位有什么建议,请拨打该单位投诉建议电话*****;
   ③如果您认为该单位(地区)处理结果仍不能符合您的合法权益,有权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在*****网(注: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和其它媒体上进行公开投诉;也有权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永久曝光标准》,将失信违约事实在*****网(注: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和其它媒体上永久曝光。(本条具体内容根据诚信承诺书确定)
   ④公开投诉的程序与方法;
   ⑤永久曝光的程序与方法;
   ⑥异议处理的程序与方法;
   ⑦滥用公开投诉权、永久曝光权、异议权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完整保管制度和方便查询制度。国家机关对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如:注册登记档案、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应完整保管,不得丢失或遗漏,并对外开放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审核制度。国家机关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前,应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履行风险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受该抽象行政行为影响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应确保信用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文件化、可操作、可查询、可审核;确保所有文件在执行前被批准;确保已作废的文件不被误用;确保信用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科学、实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被评价与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奖惩措施;确保信用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充分考虑并避免道德风险;确保对文件的评价与完善情况定期或定期地向信用认证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行记录被及时保存。
第二十条 积极建设诚信文化,确保信用管理体系的自觉运行。国家机关应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并应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处理各类问题。国家机关应积极营造诚信、正直、开拓创新、学习、勇于承担责任、相互尊重、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明确承诺与反馈的组织文化。
第二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全体工作人员的信用级别应在B级以上(含B级)。

第四章 国家机关的失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开投诉。国家机关失信或违约后,另一方有权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进行公开投诉。
第二十三条 永久曝光。国家机关失信或违约后,另一方有权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将失信违约事实永久曝光。国家机关被曝光后,其信用档案和黑名单信息将被永久保存,所有记录(除联系方式外)都对公众开放查询。
第二十四条 联合曝光。对违约或违规性质、情节严重的国家机关,由协会联同报纸等媒体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联合曝光。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印制和发送信用管理卡的,给予公开警告、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为重大失信行为,将给予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彻底曝光。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逃避信用惩罚,影响国家机关的整体信誉,所以:国家机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虽然是保密的,但是如果国家机关被黑名单曝光,该部分信息将成为黑名单信息的查询关键字。
第二十八条 扣罚信用积分。每被公开投诉一次扣2分,黑名单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积极补救的扣180分,积极补救后对方没有受实质损失的扣100分;滥用曝光权、滥用异议权、骗取信用积分或不按约定积极配合调查的以及其它严重的违约行为扣1000分;实施了其它违约行为的按相关标准规定扣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因违约和违规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协会诚信基金将支持另一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E-315:9000国家机关的信用认证称号,并予以公告:
   1.屡次发生公开投诉事件并不积极补救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黑名单曝光的;
   3.发生滥用曝光权事件的;
   4.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或发生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失信事件的;
   5.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6.不按规定缴费的。
第三十一条 责令公开道歉。失信性质或情节严重的,协会可责令其向利益关系人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范围、频次由协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机关的信用惩罚,将同时适用于国家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章 缓冲、保留、例外与免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没有一名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指具有国际信用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情况下,为直接曝光缓冲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直接曝光缓冲期内,国家机关没有直接永久曝光权,也不被直接永久曝光。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签订《诚信承诺书》时,可以对本标准的失信责任条款提出保留,但应同时提出保留时限,保留条款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认证过程中的责任条款不受保留条款的约束。
   国家机关不能对全部责任条款提出保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被公开投诉后,将有七日的缓冲期,七日内国家机关无异议时,公开投诉记录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对外公开;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在被曝光时,将有七日的缓冲期,七日内被曝光单位未提出异议的,曝光信息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对外公开;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理事单位在被公开投诉和曝光时,可以要求协会对投诉与曝光材料进行审查,协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对违约与失信事实的存在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曝光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曝光延期:
   1.曝光所依据的法院判决或其它文书明显与国际通行法律原则或国际惯例不一致的;
   2.有证据证明曝光材料存在虚构或其它不真实嫌疑的。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延期过后,有证据证明曝光材料不真实或违反国际通行法律原则或国际惯例的,曝光无效,否则曝光材料公开。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的失信违约事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将不承担被曝光的责任:
   1.失信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引起的;
   2.有充分的证据或公认的理由证明,该单位对失信违约事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第六章 信用管理级别评定与信用级别评定


第四十条 对于本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直接曝光缓冲期内单位,不进行信用管理级别的评定或取消已评定的信用管理级别,公示为直接曝光缓冲期内E-315:9000认证国家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的信用管理级别评定分为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按顺序进行综合为其信用管理级别。

  第一部分,单位对信用部门的重视程度,也称为信用部门的能力度,分为二个级别,对应如下表:

级别 信用部门在单位内所处的管理层次
A 设立了专门的信用部门,信用部门直接对单位最高领导的法定任命机关或法定监督机关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信用工作简报与建议材料定期送达到最高领导的法定任命机关或法定监督机关
B 设立了专门的信用部门,信用部门直接对单位的最高领导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信用工作简报与建议材料定期送达到最高领导

  第二部分,信用监督卡的公告与发送强度,分为二个级别,对应如下表:

级别 信用监督卡的公告强度
A 制定和执行了信用监督卡公告与发送办法,采取不间断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用公告栏或通知书的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送信用监督卡,使社会广泛地熟知信用监督卡的内容
B 未制定或未执行信用监督卡发送办法,或制定的信用监督卡发送办法不完善,不能使人们熟知信用监督卡的内容

  第三部分,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分为二个级别,对应如下表:

级别 单位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A 信用管理部门有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B 信用管理部门仅有一名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用级别评定,参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单位信用级别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通过认证后,奖励信用积分60分,并可申请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会员。
第四十四条 协会对国家机关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四十六条 除协会另有承诺,国家机关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协会对国家机关的机密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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