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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认证行业的特点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08-1-21

              信用认证行业的特点

一、共生共赢的特点
信用认证机构之间的“共生共赢”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最显著特点,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其更加显著。大部分行业内的各从业机构之间“你消我长”、“我赢你输”的激烈竞争以及对短期利益的过分追求,使人们几乎忽略或直接否定了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共生共赢”关系。但是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信用认证机构之间“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已早以被业内人士所认识。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产生的根源在于:信用认证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是信用信息,然而信用信息是无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实际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是完整的。面对一个客户的委托,最大的信用公司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充分的,最小的信用公司也同样可能拥有对该客户具有重要价值的信用信息,所以信用机构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客观和更有价值的信用报告,需要同其他信用认证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化。

后来,信用行业对商账追收业务的扩展,使信用认证机构之间更加重视和维护这种“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信用行业从事商账追收业务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这种相互无保留的合作,使欠账者的欠账记录可以迅速传递到世界上几乎每一个角落,最终迫使欠账者履行还款义务。信用机构对商账追收业务的开展,大大加速了信用认证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化。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是信用行业的显著特点,也是信用行业一百多年来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它使信用认证机构之间最大限度地共享了各自的资源,加速了信用信息的传递,及时为客户提供了有价值的信用报告,并大大地增加了信用威胁与信用惩罚的力度,实现了信用行业存在的社会价值,又反过来刺激了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

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特点
大部分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大都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在信用行业,应奉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客户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时,信用认证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应首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如下:

(1)这是由信用行业存在的价值决定的。
上面已经论述过,信用行业存在的价值就是抑制骗子的盛行。如果信用行业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如果一个信用机构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将会断送自己的公信力,失去长期客户。比如:一个客户靠花钱在一个信用机构买到一个对自己评价不实的信用评价报告,那么,这个客户及其影响到的单位将不会再相信该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甚至,这个客户及其影响到的单位将对整个信用行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2)信用认证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败露。
信用认证机构收集并传播所有交易主体的失信记录,是社会公序良俗的监督者。信用认证机构虽然是一个商业机构,但其从事的业务却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被称为“经济警察的经济警察”。由于信用认证机构与其它交易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信用认证机构对其它交易主体的监督也就同时演变为:其它交易主体对信用认证机构的监督,这使得信用认证机构一旦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被揭露出来。

(3)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信用行业执业准则的体现。
信用行业的执业准则是:独立、中立、客观、公正,这些执业准则本身包涵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4)信用认证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信用认证机构故意做出不实的信用评价,对公众形成了误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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