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信用信息发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传播,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国际惯例,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为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平台。
第三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为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和惩罚失信行为,可依据本标准发布和管理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不对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对外收取费用。
第五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每发布一条信用信息,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地区信用排名标准》及其它相关排名标准为其所在地区和本单位增加信用积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修改和删除
第六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可按以下程序发布信用信息:
第一步,申请发布密码;
第二步,指定发布人,并为发布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步,由发布单位和发布人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四步,由指定的发布人用密码进入E-315:9000信用信息数据库,发布信用信息。
第七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发布的信用信息一般直接记录到E-315:9000黑名单信用信息库,对社会公开开放查询。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也可以选择将信用信息发布到E-315:9000内部信用信息库、信用预警信息库、公开投诉信息库。
第八条 对于已发布的正确的信用信息,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不得修改和删除。
发现自己发布的信用信息错误的,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于15个工作日内修改和删除。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删除正确信用信息或未及时修改和删除错误信用信息的,对发布人、发布单位处以公开警告、永久曝光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二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