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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知识产权备案与保护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会员知识产权备案与保护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会员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诚信度,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民法原则与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组织字号、网站域名、网站名称、专有技术等其它由智慧积累而形成无形资产。
第三条 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可以依据本标准,自愿备案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组织及其它相关组织联合,以更好保护会员知识产权。
第五条 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知识产权的备案与保护遵循客观、自愿、合法、诚信、中立、公正、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知识产权的备案与保护统一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及撤销
第七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知识产权备案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会员遵循诚信原则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步,形式审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备案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重复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步,公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拟备案的知识产权于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其他会员可以遵循诚信的原则提出合法性与重复性的异议,非会员可以遵循诚信原则提出合法性的异议。
    第四步,异议有效的,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异议无效的,发给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 本标准第六条所称合法性,是指知识产权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合法注册(如商标、专利是否有证书);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提供证据的知识产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符合合法性要求。
第九条 本标准第六条所称重复性,提指知识产权是否与其他会员已备案的知识产权重复。
第十条 会员知识产权备案以后,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合法的,公告取消原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在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内部受保护,会员不得恶意侵占其他会员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
   发现会员侵犯其它会员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会员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同时说明侵权原因;
  2.应被侵权会员的请求,对侵权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为恶意侵权的,按本标准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知识产权受到非会员的恶意侵害时,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将提供以下保护措施:
  1.应会员的请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备案的证据;
  2.应会员的请求,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侵权人进行联合曝光;
  3.应会员的请求,协助会员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4.应会员的请求,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名义发布声明和公告。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在备案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或非会员在备案异议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五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恶意侵犯其他会员的知识产权的,处以永久曝光的处罚;拒不改正侵权行为的,处于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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