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红头文件”合规守法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如何防止“红头文件”任性而出,再生“奇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出了实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俗称“红头文件”。在12月20日举行的国新办吹风会上,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有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批评。
对此,《意见》专门作出规定,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标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入手,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红头文件”出台。
针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和标准,《意见》作了统一规定,明确审核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意见》还要求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同时,《意见》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清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类别。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未来,司法部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召开工作推进会,请工作做得较好的地方和部门介绍推广有关经验。二是开展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培训。三是加强指导监督。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工作规则或者工作指南。四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目前,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已列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任务。(记者 李万祥)
http://www.gov.cn/zhengce/2018-12/21/content_53506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