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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需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来源:央广网 时间:2014-11-26
 央广网北京1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 “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无情地打击着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

  不仅如此,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者哪些权益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立法完善,逐渐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是否适用违约之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司法解释对这些热点问题一一回应。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接受中央台记者孙莹的采访,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关于多年热议的“知假买假”问题,《规定》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对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

  孙军工: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依据《规定》:今后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华燕在食用在天超仓储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燕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虽然超市举证华燕自身牙齿牙壁较薄,容易受伤,但是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天超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孙军工: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害 商家担责

  超市中经常有“买多赠一”等促销活动,如果赠品伤害了你,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孙军工: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放任不良商家需担责

  再来说下网购,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规定》第9条对网络交易平台在何种情况承担责任,担责后的追偿权等做了明确。

  孙军工: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担责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今后可以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孙军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食品认证机构出假证需担责

  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依据《规定》,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出具假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同时法院对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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