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
1、客观公正。首先要以现行法律精神为准绳,以事件的真实数据为依据,不能掺杂与信用无关的内容,如:学历高低、行业地位等不能纳入评定之列。其次,评定的规则要公开,不能成为黑匣子,要充分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一旦规则形成,严格执行。最后,把有关数据及时录入系统,由信息化软件自动评定并关联,不能掺杂人为因素。
2、简捷适时。简捷才能让广大被管理者了解,才容易形成互动。要像交规中“闯红灯扣6分”那样,什么事不能干,干了后会扣多少分,简单明了,让被管理者烂熟于心,管理效果才能突显出来。
3、系统通用。对经济主体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我国涉及管理的政府部门有近50个(还不包括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多达13万部以上(工商就有500多部),只有通过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各自进行信用评定,再由系统进行等级合成,才会更公正、更有权威和生命力。这对各部门评价的通用性和合成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可持续性。我国处在社会不断变革、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信用等级评定的模型既能积累过去,又能适应发展,不断跟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
总而言之,建立信用等级模型不能以偏概全,要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原则进行权衡。这不仅是建立一个信用等级评定模型的要求,也是衡量模型优劣的标准。
二、建立符合国情的信用评定模型
1、等级设定:A、B、C、D、黑名单。经过多年的信用分类管理实践,我们认为,建立A、B、C、D四级分类和黑名单既通俗、简捷,又能满足管理需求。
2、分值设定:600分为基础分。为使评定更精细化,我们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参考国外多年的实践经验,600分的基础分既能满足长期的加、减分,又不至于太复杂。等级和分值的对应如下:A、650分及以上,B、550-650分(含550分),C、500-550分(含500分),D、500分以下
3、作用项设定:加分、减分、一票否决(黑名单)、中性记录、逐年修复、逐年累加。以上六个作用项应动态设置,即系统可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随时对作用项进行修改,修改前管理部门须尽告知义务。
4、各信用等级合成:按最低等级(短板合成法)。各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只要职能涉及到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管理的,都有责任对被管理的经济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并评出其信用等级,再自动关联到“信用宁波”系统自动合成综合信用等级,这种合成方法是依照“木桶管理理论”,取各个信用等级中的最低等级为综合信用等级,也称为短板合成法。
三、具体实施过程的注意事项
1、各经济主体信用必须与个人信用关联。经济主体信用与个人信用关联,才能管理到位,否则会出现管理缺位。各经济主体必须与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相互关联。当某经济主体加、减信用分时,其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同时加减分,主体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减分时,主体信用也同时减分。若新任主体负责人的个人信用有减分时,主体信用马上就减去相同的信用分,然后所有的减分都按规定逐年修复。
2、管理精确化与兜底相结合。信用管理必须依据现行法律精神制定出信用管理办法,才能实现管理精确化,例如市消保委在六部法规中找到依据,制定了《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并先后与相关行业协会等制定、修订了十一个能具备精确化信用管理的办法,由于涉及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多达396部,只能根据投诉的热点、难点逐步完善。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不能视而不见,于是规定了“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信用扣15分”的兜底条款,根据系统设置的条件,由系统自动判断、执行。此精确化与兜底结合的管理方法,随着《办法》的不断增加会越来越精确。
3、加强对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的调控。由于我国信用管理在尝试阶段,经验积累还不够,被管理者也需要逐步适应,在科学构建、逐步推进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出现问题的把控,使整个信用等级体系更实用、更科学。例如,信用等级D以下经济主体的比例不宜超过5%,因比例过高会导致法不责众。又如大型超市、通信运行商提出,他们的运营数量多,出现问题也多,扣分自然多,市消保委根据他们自己解决消费者投诉的能力比较强,在网上创建了消费和解平台,只要内容详实,系统自动给每件投诉处理加信用分5分,目前加入和解平台与消费者自行和解的商家越来越多,已有近600家,这样不仅能及时解决问题,还充分挖掘了社会自行管理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