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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河南省出台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法院判决列入公共信用范畴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 时间:2014-6-13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已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法院生效的判决、产品质量、欠缴行政事业收费等被列入社会法人的公共信用范畴。

  《办法》规定,社会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信息;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规定信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息;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荣誉等。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有关机关和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如欠税、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判决执行等情况,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个人的荣誉。

  《办法》中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禁止征集以下内容的信息:个人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个人的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三种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站向社会依法公开社会法人和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予保密的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是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联建部门,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法规,在工作职能范围内通过数据交换共享信用信息。

  社会法人或个人查询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出具社会法人书面证明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查询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同时出具被查询社会法人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查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查询社会法人或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出具本机关的正式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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