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真实地、动态地反映一个单位信用状况,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国际惯例,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单位信用档案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动态、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建档单位是指单位信用档案的被记录单位。 第五条 除临时建立的信用档案外,信用机构只为依法成立并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实际负责人身份证真实的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并要求未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同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内容 |
第六条 单位信用档案建立方式如下: (一)申请建立。单位可以向授权的信用机构申请建立信用档案,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和其它要求记入信用档案的信息; 第二步,调查核实,信用机构对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实际负责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其它信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是否调查核实,未经核实的信息加注“未经核实”的字样; 第三步, 建立信用档案,由负责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为申请单位建立单位信用档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步, 备案,由信用机构将相关资料向CCEA备案。 (二)要求建立。在信用信息争议处理(包括信用争议调解和仲裁)或申请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会员时,为保证当事人或申请单位身份的真实性,信用机构可要求相关单位依据第(一)款规定程序建立单位信用档案。 (三) 直接建立。信用机构为通过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或评级的单位直接建立单位信用档案。 (四) 临时建立。信用机构因公益性信用评价等信用业务工作的需要,为相关单位建立临时信用档案。临时信用档案没有E-315:9000组织机构信用编码,信用机构也不对信用档案中基础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证和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及信息的来源: 1.基础信息:建档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相关注册证书的内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身份信息或其它相关信息; 2.联系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公司联系人,由建档单位自行填写; 3.公开投诉信息:由建档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提供; 4.黑名单信息:由建档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标准》提供; 5.荣誉榜信息: 属于建档单位的良好信用记录,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荣誉榜信息管理标准》产生; 6.信用积分:分为时间积分和奖惩积分。 第八条 本标准第七条第六款所称时间积分的计算标准如下: 1.通过E-315:9000认证或评级的建档单位,自建档之日起,每日增加时间积分1分; 2.发送信用监督卡的建档单位,自发卡日起,每两日增加时间积分1分; 3.向社会公开做出附加315诚信承诺的,自公开承诺第二日起,每四日增加时间积分1分。 4.向社会公布E-315:9000信用档案编号的,自公布信用档案编号第二日起,每八日增加时间积分1分。 上述三项计分项目不重复计算;上述积分于建档单位信用评级和诚信排名时有效。 第九条 本标准第七条第六款所称奖惩积分的计算标准如下: 1.被有效的内部投诉一次扣1分,被有效地公开投诉一次扣2分; 2.被永久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积极补救的扣180分,积极补救后对方没有受实质损失的扣100分; 3.实施了骗取信用积分、滥用异议权、滥用直接曝光权等严重失信行为,扣1080分; 4.体系其它标准规定的积分计算方法。 第十条 信用档案信息的变更: 1.联系人信息改变时,建档单位应在第二个工作日通过网络自行变更; 2.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后,建档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机构申请变更。基础信息变更时,需要提交同等证明效力的证明资料。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由信用机构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
第三章 信用监督卡 |
第十一条 建档单位为了提高自身可信度,可以申请使用信用机构签署的信用监督卡,但应遵守以下要求: 1.按规定缴纳信用监督费; 2.具有一名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与信用机构签订了信用顾问协议; 3.积极配合调查。为维护全体立信单位的荣誉,对被投诉或涉嫌违约的立信单位,信用机构可以对失信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立信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等,否则视同违规或违约。 第十二条 信用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的诚信承诺和315条款; 2.如果建档单位失信违约,建档单位利益关系人的投诉办法。 |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查询 |
第十三条 建档单位的信用档案对外公开免费查询,查询人可以通过*****网(注:CCEA指定信用服务平台)查询信用档案信息,本标准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保密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对外保密: 1.建档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2.或有事项信息。 第十五条 保密例外。当建档单位被曝光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将变为黑名单查询关键字。 |
第五章 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变更信息的,按情节处于1至100分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向信用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建档单位或其利益相关人,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