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人们以较低的成本降低合同失信风险,用简单有效的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民法原则,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以下简称E-315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合同信用的评价与管理遵循合法、高效、自由、谨慎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信用评价与管理服务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合同信用评价
第四条 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主要评价:
1、当事人的注册证书是否合法、真实;
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人身份、经办人身份是否真实;
3、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4、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如不是,其是否已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第二部分,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评价:
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合同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瑕疵,主要评价:
1、合同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地夸大其辞、不可实现的内容,或者说:合同中的一些约定是否显而易见地超越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2、合同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陷阱。
第四部分,合同是否具有可监督性和可信用惩罚性,主要评价:
1、合同当事人是否约定了315条款;
2、约定的315条款是否有效。
第五条 合同信用评价的结果:
1、合同全部符合本标准第四条所述要求的,为通过合同信用评价,由会员信用机构向协会进行备案,获得合同信用备案号码,
2、合同未全部符合本标准第四条所述要求的,为未通过合同信用评价,由会员信用机构签发未通过合同信用评价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应注明未通过信用评价的事项和理由。
第六条 合同信用评价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合同信用评价申请,并提供合同当事人信用档案编号、合同签字人信用档案编号、合同签约经办人信用档案编号、合同信用档案经办人信用档案编号、合同备案文本及相关资料(注:如相关资料为复制件,复制件上应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E-315:9000”的字样),同时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步,由会员信用机构指定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作为责任人对合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步,应合同信用评价结果向协会备案后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E-315:9000诚信单位或诚信评级单位的,可以不申请合同信用评价,在行使公开投诉权或永久曝光权前,也无需进行补充信用评价。
其它合同可以在签定后15日内申请合同信用评价。
未申请信用评价的合同,其当事人在行使公开投诉权或永久曝光权之前,应申请合同信用评价,并按正常信用服务费用的2倍补缴费用。
第八条 需要信用评价的合同应同时签三份以上,并注明其中一份向国际信用管理师协协会备案。
第九条 为避免合同明显瑕疵风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本合同通过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合同信用评价后生效”的字样。
第三章 合同信用管理与失信责任
第十条在合同签定或履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违约事实时,受侵害的当事人可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对失信当事人进行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合同当事人的信用惩罚同时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签字人、合同签约经办人、合同信用评价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同时承担信用惩罚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合同信用评价中,存在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六条本标准涉及术语的约定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