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有限政府的观念,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评定信用等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仅如此,有关法规规定政府部门不得组织信用评比活动,如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就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以及相应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用来警戒那些不守信的企业,因此,出于此目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这些掌握一定企业信用信息的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这既是政府行政透明的需要,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需要。同时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失信行为泛滥的情况,及时建立起失信警戒机制。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注意并做到政府职能到位而不越位。对所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只客观记录,不做评价,不定等级,同时重点抓信用约束机制、信用监管基础、信用记录档案、违信行为警戒、电视商务监管、加强企业及行为自律等方面的工作。即使违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名单,也只做有选择的公布,因为其主要作用是起警戒、震慑作用,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使其主动守法经营。因此,政府部门对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已严重违背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这也是一种政府职能的越位。行政部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做法是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政府部门往往以企业规模作为主要依据评信用等级做法似有不妥。我们不能认为,企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企业有信誉,而在此标准以下的企业则没有信誉。企业规模往往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的表现,人们总觉得与规模大的企业交易更有保证。但实际上的空壳企业比比皆是。不能绝对地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判断企业的信用,而应综合全面考虑,并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同时,也应该根据市场化的要求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或标准。因为不同的行业自然有不同的判断其诚信程度的指标。比如,生产行业,更多考虑的是产品质量;贸易行业,则倾向于考虑交易信誉,是否依约交货、付款;而服务行业,则强调服务质量,等等。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有不同的信誉指标或信誉要素。政府部门如果以一个标准或序列不分行业性质进行信誉评估,必然会陷于偏颇。从另一角度看,行政意义上的“评比”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是行政干预经济的表征,这种做法目前已不具有普遍的意义,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已经具有了非法性质。行政机关应彻底否定这种做法,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运转和管理经济。比如“守合同重信用”从性质上来说,仍然是一项评比,而非国际通行的信用评价,与国际惯例还存在较大距离,认定结果除了一项称号外,尚无法给企业作出全面的评估,仍然不能为企业的信用管理提供有效的参数和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