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商业交易、个人消费等层面出现的失信行为,以及商业欺诈、逃税、骗税、毁约、拖欠账款、抢占字号、虛假投资、虛假广告、虛假新闻报道、互联网虛假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信用缺失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不仅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生产领域里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有13000亿元之多,相当于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国家每年因此损失税收250亿元。而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充其量只查处了1/10甚至1/20。正如原全国打假办主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所言:"十年打假,声势浩大,收获甚微"。制假售假不仅表现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此外,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而且至今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流通领域里贷款和债务拖欠、信用方式退化与合同失信严重并存。
一方面,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一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四家国有商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避债务行为的改制企业有32140户,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此外,企业间的"三角债"严重,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的一种瘟疫。另一方面,信用方式退化。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现汇支付仍高达80%。中国城市居民中只有5%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而在美国,信贷消费占GDP的比重高达55%。此外,我国合同失信现象严重。据有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合同失效率高达40%。而据最新统计,近几年来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换言之,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合同中,有一半没有履行。
三、分配领域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偷税漏税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表现。其中"汕头现象"最为典型。近几年来,由于一度偏差的工作指导思想,广东汕头的逃税骗税、逃汇骗汇等"不讲信用"的现象十分猖獗。在过去几年里,当地1000多户出口企业,98%以上存在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他们共虚开增值税发票8.8万本,虚开税额223亿元,涉嫌骗税42亿元。
四、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
据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11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 .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 .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 .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 .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 .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 .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另据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发布的信息: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人大代表疾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力尤其明显。从近年来发生的假汾酒事件、龙口粉丝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到欣弗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行业的信用问题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危机。应当承认,我国在一段时间里社会信用水平出现了下滑的态势。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关乎人民的健康、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也特别强调,我国要进一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全面提速。
企业征信,构建信用共享采集机制
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买方市场普遍形成,信用销售(赊销)正在成为企业销售主要手段之一。据统计,由于我国企业尚未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赊销后坏账严重、账款拖欠时间长,平均坏账率达5%到10%,美国企业则为0.25%到0.5%,相差10倍到20倍;中国企业逾期账款时间平均为90多天,美国企业只有7天;中国企业每年的无效成本占销售总额的14%,美国企业只有2%到3%;中国企业的赊销比例为20%,美国企业则高达90%。这四大现象暴露出我们企业信用管理薄弱。同时,很多企业为避免风险而放弃信用销售,致使企业市场竞争力大大削弱。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可以看到,建立包括市场信用环境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已越来越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前不久上海召开的"2007新华信中国分销渠道信用管理论坛"上,专家呼吁,目前,全国信用信息服务机制仍不完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所掌握的信用记录所涵盖的企业数量较小,另一方面是信用信息区域分割、部门分割的现象严重,使得信息使用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较高,信息难以扩散。因此,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围绕三个核心:一是企业需要建立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规避一些交易风险;二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切实满足企业需求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扩散的机制;三是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信用管理认证体系。
" 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弥足珍贵的无形财富,它可以帮助银行和其他企业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该企业,从而为该企业的融资和经济合作提供便利。"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新华信集团CEO张世卿在会上谈到,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严重制约其发展,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信用体系薄弱,这种状况使信誉度不同的企业鱼龙混杂。但是,如果通过建立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机制/平台,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例如,信誉良好的企业,银行有时甚至不需要贷款抵押品,就可以给予贷款。企业凭借无形的"信誉抵押",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如果该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银行放贷周期大大缩短,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商机。不仅如此,企业信用还有助于企业外出拓展市场。遇到有合作意向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查询,能够更多地了解对方,避免错失合作机会,同时也避免信誉不良企业的侵扰。
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长期以来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以及各类行业组织手中,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合理、充分地流动。而利用强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互联网技术优势,提供一个全国、全球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针对散布在各类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络媒体等不同渠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存贮、加工与整合,以互联网为载体,向全社会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信用信息服务。这不仅协助企业更快速、更全面地了解社会信用动态、掌握前沿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而且对于打破现有垄断、分散的信用信息环境,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与市场化,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信用管理水平。
法制完善,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从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来看,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引起全社会对信用问题的普遍关注。2002年至2004年,全社会掀起"诚信建设"的浪潮,但无论是各级政府机构还是广大社会媒体,对信用问题的关注大都集中在"诚实守信"这一角度。由于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共享与奖惩机制,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难以及时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失信成本较低,因而失信行为不断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该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不仅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而且还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并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立法中也较为详细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专门针对信用认证行业批准成立了第一个从事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中国诚信企业网、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这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规范信用认证业务活动,推动失信社会惩戒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市场背景下,中国企业需要建立全新的理念和模式来构建更为全面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今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依照我国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认证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严惩非法从事信用认证行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不仅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还要具有防范风险的条件和措施。可以肯定的是,今后,无信用企业将难以立足,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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