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与需求
信用认证行业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由无序市场与道德缺失以及政府管理的有限性所催生的。信用认证行业让世界成为一个村子,并且让自然人的纯朴本性再次回归。
中国信用认证行业还处在一种相对封闭与摸索的状态。信用立法不完善,信用环境问题重重。对诚信的呼唤与建设诚信的能力有着极大差距。
另一方面,信用认证中介服务市场处于双重供需不足的状态:一方面是信用认证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认证产品的机构或企业在全国只有几家。
中国信用认证服务市场不足是由于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导致的结果,是因为信用市场生成的环境仍旧不容乐观。
比方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的组织与个体对于信用建设的认识大多停留在肤表的阶段,个人没有信用建设的习惯。福建的通讯等部门,陷入个人债务偷逃的怪圈而束手无策。
同样,各省的情况也不尽乐观:如某省级电视台对信用认证机构的不公正报告就是破坏中国信用认证市场的典型案例,大量骗子、虚假评比机构对信用认证机构的报复等等,中国信用认证工作的开展步履艰难。
谁都喜欢和诚信企业和诚信的个人打交道。
因为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的薄弱,正表明了这个行业的市场空间。
我们怎么操作
信用认证行业的介入,必定要有正确的观念。信用的建设是利人利已利社会多赢的事业,无论何时,必须保持中立、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已经有严格、科学、成熟的游戏规则。
我们认为,介入中国信用认证市场要有准确的心态与运作手法,根据市场需要选择信用服务的品种、行业与对象;对信用认证单位的服务要针对其需求点,配合相关的资源力量,点中穴位。
要针对重点的行业和企业,力争效率的最大化。
在可能的情况下,与相关的政府资源配合,通过有效手段服务特定的企业。运作过程中,对于务实理性的企业来说,要懂得跟他讲成本概念。企业通过E-315:9000信用体系认证将明显带来更多发展机会,债务解决很方便;企业员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能减少人事部门的压力,避免了人员流失所带来种种负面反应与解决问题的成本。如果企业内部建设了信用管理部门,其反应能力会更快,解决了官僚作风,大企业病等矛盾。
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官办信用认证机构的出现,我们需要多呼吁并让更多企业了解,如果政府资本介入,将使信用认证行业遭受重大打击,垄断性国有的特质是缺少活力,产权与责任人的缺失将使行贿成为普遍现象,政府对政绩的追求(压制负面信息的情况)还将导致官办信用认证机构失去公正,使其不能坚持中立原则,而且政府不可能替自己的错误的认证(评价)去背黑锅。
信用建设的规则必须与国际接轨,让国际社会承认,但国内某些机构出于部门利益的评估只能在该部门内得到承认,损害了企业利益。
市场前景
2000年7月1日上海启用的“个人信用档案”为中国空白信用制度落下了第一笔。200万上海市民率先拥有了由信用公司做出的个人信用报告,这个报告可以在15个商业银行中通用。银行只需付10元人民币、5秒钟等待,即可查询这些人中任何一位详细的信用记录。目前,进入这个“个人信用体系”的200万市民中,主要包括118万人次的个人信用卡持有者和68万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市民以及其他一部分市民。上海人已经懂得着手提升自己信用分值,好为今后不用做任何质押就能贷款买房、买车打下良好的信用贷款基础(上海已经有30多家征信机构,日出报告6000份)。紧接上海之后,北京也开始着手建立类似的信用档案。
诚信在房地产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应针对保险、电信通讯、金融、房产等对信用建设有着较大需求点的行业进行重点拓展。建立诚信体系将面临观念更新与相关部门重重的利益纠葛,这是一门高难、高雅的艺术。
信用理念的最终推广离不开论坛、研讨会等各类宣传形式,很多工作还必须依靠中国诚信企业网和全国各地的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的公益宣传。
问题探讨
出于对人性的关怀及对个体人格和利益的尊重,传统民商法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个人档案、纳税记录、及财产信息等情况均被视为私生活信息或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他人不得问津。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公开呈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势,传统的隐私权观念与信息时代的特殊要求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美国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诸如消费者收入与负债、破产记录、偷漏税记录甚至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性格和生活方式等将成为征信机构可以依法取得和传播的信息。而英国的公司法则要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普通公司公开其财务报表。但在中国还不可能或者还存在较大的虚假成分。国际E-315:9000个人信用管理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弥补了一些国家立法的不完善。
中国目前法制的基础差,公检法等部门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让人存有较大的疑虑,相应的永久曝光条件的基础不太稳定。而E-315:9000信用体系中有“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是受《仲裁互认纽约公约》保护的,中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该仲裁结果也将在中国被承认,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公开信息法的建立还面临较长的道路。且看E-315:9000信用体系没有该立法仍然能够快速发展,因该设计体系是:就是要在没有法律支持下利用各国的法律原则进行工作。
最隐性的问题是在观念上,民众(包括制定政策者)对于市场(私营经济)的不信任感及对于政府威权的习惯性。(民众不信任私营经济,也不信任政府,但他们信任品牌)。
中国信用认证业将是曲折的一条发展道路,必需在不背离“独立、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础上适时调整信用认证服务的方向与内容,与市场的需求及政策的契合将是不得不做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