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基本架构由社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社会信用活动和信用监管体制四个方面组成。
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开展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法制保障;界定产权关系,制定和完善关于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自律制度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支持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培育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行业,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信用服务行业的业务领域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国际保理、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账管理与追收、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市场需求,通过法律所允许的渠道采集信息,经过专门的加工和处理,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的交易决策提供参考。
开展社会信用活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开展社会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信用知识的培训和人才培养,开展行业、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诚信活动。
形成信用监管体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靠保障。包括政府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信用服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受理有关投诉,起草制定和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