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数据元的注册与管理活动,加强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元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扩大征信数据元标准应用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根据jr/t 0027-2006《征信数据元 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征信数据元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从事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活动受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工作指导。
注册机构建立征信数据元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承担注册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征信数据元提交机构(以下简称“提交机构”)、注册机构、评审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机构职责
第四条 注册机构负责征信数据元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征信数据元注册和管理相关制度;
(二)受理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
(三)组织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评审;
(四)发布征信数据元相关信息;
(五)维护注册系统;
(六)提供征信数据元相关查询服务;
(七)对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金标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注册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提交机构向注册机构提出的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以下简称“注册申请”)包括以下三种:
(一)数据元新增申请;
(二)数据元更新申请;
(三)数据元废止申请。
第六条 提交机构应按注册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注册机构应受理提交机构对征信领域有关数据元注册申请。对提交的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注册机构规定的形式,接受受理;
(二)申请不属于征信数据元注册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告知提交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不受理数据元提交申请的,应明确拒绝理由。
第八条 注册机构应自收到提交机构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提交机构。
第四章 注册申请评审
第九条 注册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应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正式评审。
第十条 初步评审的内容:
(一)对于新增申请,包括数据元是否已经存在、是否与现有数据元存在冲突、数据元属性是否完整等;
(二)对于更新申请,包括更新的内容与理由;
(三)对于废止申请,包括废止的理由。
第十一条 注册机构应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成立征信数据元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征注委”),负责注册申请的正式评审工作。委员由来自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人民银行、政府部门等35名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应在初步评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进行正式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由征注委委员构成,不得少于11人。
第十三条 正式评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由注册机构确定。审查原则上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第十四条 正式评审应形成正式的评审意见。会议审查的数据元的相关资料应于审查前十个工作日内送评审小组成员。
通过正式评审的新增、更新、废止数据元应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一节 新增申请的评审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应在数据元新增申请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数据元,注册状态为“草案”。
注册机构对处于“草案”阶段的数据元应统一编号、备案和管理。编号规则按流水号编写。
第十六条 正式评审原则通过,但要求适当修改的,提交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数据元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通过正式评审,或已按要求完成修改的,注册机构应将数据元注册状态变更为“试用”阶段,试用期为60日。
注册机构对处于“试用”阶段的数据元应以通告、通知的形式发布,并鼓励数据元使用机构试用该数据元。
第十八条 其他组织或机构(简称“异议机构”)在数据元试用期内对数据元有异议的,应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异议机构自行组织的专家须为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或征注委委员),且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异议机构可向注册机构提出对试用阶段的数据元进行二次正式评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异议数据元的详细论述报告;
(二)自行评审意见书,并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条 二次正式评审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应在试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二次正式评审。
二次正式评审通过的申请不再进行试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元试用期结束并通过试用的,或试用期间有异议但二次正式评审通过的,注册机构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二节 更新、废止申请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处于标准状态的数据元,提交机构可提出更新、废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数据元更新、废止申请的提交机构为原提交机构的,注册机构应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正式评审。
更新、废止申请经评审小组正式评审通过后,注册机构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元更新、废止申请的提交机构与原提交机构不同的,注册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或废止申请转给原提交机构确认。
原提交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注册机构提交确认意见书。
经原提交机构确认后,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由于特殊原因,原提交机构无法确认的,将该提交机构视同于原提交机构,评审程序同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注册系统的维护
第二十五条 数据元新增申请通过金标委审查的,注册机构在注册系统添加该数据元,主要包括:
(一)进行数据元的正式注册,将注册状态标注为“标准”状态并赋予数据元完整属性,包括数据元批准日期、内部标识符、版本及注册机构;
(二)更新数据元注册系统。
第二十六条 数据元更新申请通过金标委审查的,注册机构在注册系统更新该数据元,主要包括:
(一)更新数据元的相关属性;
(二)更新数据元注册系统。
第二十七条 数据元废止申请通过金标委审查的,注册机构应将该数据元状态更改为“废止”状态,并在“废止”状态标注满20日后,在注册系统删除该数据元,主要包括:
(一)对所要删除的数据元进行备份;
(二)更新数据元注册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出现的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征信数据元是指征信业务领域内能够反映信用主体的特性及信用状况的数据单元。
提交机构是指向数据元注册机构提出新增、变更或废止申请的任何单位、个人。
注册状态是指数据元在进行注册期间所处的各种状态,包括草案、试用、标准、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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