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给予失信者改过机会,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本标准申请修复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以真诚的态度获得利益关系人和社会的谅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不良信用记录是指被永久记入黑名单信用信息库或内部信用信息库的各种失信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四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监督、客观、谨慎、中立的原则。 第五条 为防范不良信用记录修复工作中的失信风险,不良信用记录修复工作由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为忠实、客观记录信用信息,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后,并不删除该不良信用记录,而是将信用修复情况以醒目的方式加注到该不良信用记录。 |
第二章 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特定具体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下。 第八条 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第一步,失信人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步,失信人向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指定工作代表,提交失信行为受侵害人名单,签订信用修复服务合同。 第三步,信用机构指定两名以上信用执业人员组成信用修复工作组,负责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步,信用执业人员审查受侵害人名单的完整性,判断和确定是否存在其它受侵害人。 第五步,信用执业人员联系所有的受侵害人,调查核实受侵害人是否确实谅解了失信人。 受侵害人已谅解失信人的,签署《谅解证明》;受侵害人未谅解失信人的,由失信人依法赔偿或补偿受侵害人物质、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以真诚悔改的态度与表现取得受侵害人的谅解,由受侵害人签署《谅解证明》。 信用执业人员可遵循依法、中立的原则,对受侵害人和失信人之间的问题进行调解。 失信人应做出附加315条款的承诺,郑重向受侵害人和社会承诺:不再从事类似失信行为(或不再从事失信行为)。 第六步,公示。 信用执业人员根据受侵害人谅解情况调查出的事实,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七步,异议调查或公告。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信用执业人员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然后重新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重新从第五步执行。 2.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的,由信用机构对外发布《信用修复情况报告》,该报告用醒目的方式加注到不良信用记录的上面。 第九条 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应中止普通信用修复程序,将信用修复程序改为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有一半以上的受侵害人无法联系时; 2. 发现有更多不特定的受侵害人时。 |
第三章 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不特定具体或者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上。 第十一条 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第一步,失信人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步,失信人向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指定工作代表,提交失信行为受侵害人名单,签订信用修复服务合同。 第三步,信用机构指定两名以上信用执业人员组成信用修复工作组,负责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步,信用执业人员根据受侵害人的分布情况,确定公告内容(公开道歉内容)、公告媒体、公告次数(五次以上)。 第五步,公开道歉。由信用机构和失信人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由失信人向被侵害对象公告道歉五次,在道歉的同时通知被侵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失信人主张赔偿,获得赔偿的被侵害人签署《谅解证明》。失信人每次道歉之间的间隔应在30日以上,在五次以上的公开道歉后30日内,未明确提出不谅解失信人的受侵害人,视同已谅解了失信人。 在公开道歉的同时,失信人还应公开做出附加315条款的承诺,郑重向受侵害人和社会承诺:不再从事类似失信行为(或不再从事失信行为)。 第六步,公示。 信用执业人员根据受侵害人公开道歉期间的情况,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七步,异议调查或公告。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信用执业人员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然后重新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重新从第五步执行。 2.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的,由信用机构对外发布《信用修复情况报告》,该报告用醒目的方式加注到不良信用记录的上面。 |
第四章 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失信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过失的,根据情节与后果,处于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处罚,并予以公告;弄虚作假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处以永久禁业处罚。 第十四条 异议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
第五章 附录 |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