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IO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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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1 资质、范围与监督 .....................................................................
1.1 认证机构资质 .........................................................................
1.2 认证业务范围 .........................................................................
1.3 认证机构监督 .........................................................................
2 法规、标准与规范 .....................................................................
2.1 法律法规 ..............................................................................
2.2 认证标准 ..............................................................................
2.3 行业规范与引索.......................................................................
3 信用认证的作用 ........................................................................
3.1 企业通过信用认证的作用 ............................................................
3.2 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通过信用认证的作用 .........................
4 认识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 ....................................................
4.1 简述 ...................................................................................
4.2 E-315:9000信用体系特点 .........................................................
4.3 E-315:9000认证现状 ..............................................................
4.4 E-315:9000认证要求 ..............................................................
4.5 E-315:9000认证费用 ..............................................................
5 信用机构认证规则 .....................................................................
5.1 认证规则概述 .........................................................................
5.2 认证机构职权 .........................................................................
5.3 认证机构保密制度 ...................................................................
5.4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
5.5 认证范围 ..............................................................................
5.6 认证收费 ..............................................................................
5.7 认证合同 ..............................................................................
5.8 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
5.9 证书注册与国内、国际互认备案 ...................................................
5.10 不属于认证机构的责任 ............................................................
5.11 赔偿 .................................................................................
5.12 转让 .................................................................................
5.13 组织的责任 .........................................................................
5.14 认证机构的责任 ....................................................................
5.15 认证审核及认证的批准 ............................................................
5.16 证书、标志的管理 .................................................................
5.17 证书、报告的变更 .................................................................
5.18 证书、报告的临时失效 ............................................................
5.19 证书、报告的失效 .................................................................
5.20 证书、报告失效的执行 ............................................................
5.21 申诉 .................................................................................
5.22 更改 .................................................................................
5.23 注册 .................................................................................
5.24 通知方式 ............................................................................
5.25 对认证机构的社会监督 ............................................................
6 信用认证申请受理程序 ...............................................................
6.1 认证申请与受理 ......................................................................
6.2 信用调查与审核 ......................................................................
6.3 证书注册与备案 ......................................................................
6.4 社会监督与管理 ......................................................................
6.5 认证申请受理工作流程图 ...........................................................
7 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收费规则........................................................
7.1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
7.2 315标志产品认证 ....................................................................
7.3 名牌品牌信用评价 ....................................................................
7.4 信用评级 ..............................................................................
7.5 分类认证 ..............................................................................
7.6 网站认证 ..............................................................................
7.7 个人信用认证 .........................................................................
7.8 两类或多类组合认证 ................................................................
7.9 信用报告 .............................................................................
7.10 其他约定认证 ........................................................................
7.11 交通费及住宿费 .....................................................................
7.12 监督审核 .............................................................................
7.13 期满重新认证 ........................................................................
7.14 收费时间 .............................................................................
8 信用认证服务内容 ...................................................................
8.1 信用证书、报告 ......................................................................
8.2 信用推广服务 .........................................................................
8.3 信用管理服务 ........................................................................
9 最新信用认证业务范围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信用服务机构名录 ............................................
11 信用证书样本 .........................................................................
12 信用报告样本 .........................................................................
附录A:“合法信用认证”与“虚假荣誉评比” 的区别
附录B:信用体系认证申请表(组织有要求时)
附录C:信用体系认证申报书(组织有要求时)
附录D:信用认证服务合同书(组织有要求时)
附录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附录F:五部委《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前 言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国信用服务行业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业态,国内信用认证机构能够提供多种信用服务产品,纵向涉及信用服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横向涵盖多个服务领域。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信用体系认证服务(包括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315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服务(包括信用评级、行业信用、合同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广告信用、会计信用、金融信用等),个人信用认证服务;商业征信服务(或称企业征信);个人征信服务;信用管理服务(包括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培训和商账管理),以及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和保理等内容。
政府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积极引进先进、科学的信用标准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
发挥信用协会(公益组织)的行业自律、服务规范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守信激励制和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提高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水平,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信用机构联席会
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National Credit Institutions Orro,简称NCIO)制度建立于2008年1月,为全国从事信用服务的同业信用认证机构组成的非营利非法人性质的会议。
联席会议的职责: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下,为社会信用机构搭建“课题研讨、业务交流、联谊协作、考察培训、创新发展、自律维权”服务平台,引导信用认证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本文件汇编对信用认证主体、信用认证业务等进行了规范,为信用认证机构规范运作提供相应依据,为信用产品使用方提供有关指导。
本文件汇编由中国信用协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汇编于2008年2月首次发布。
温馨提示:
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建议:企业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进行认证。
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信用认证之前,可以向任何一家认证机构免费索阅有关制度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信用认证文件汇编》、《E-315:9000信用认证标准》、《信用服务服务规范》等各项规定和其它有关资料。
信用认证文件汇编
1 经营资质、范围与监督
1.1 认证机构资质
信用认证机构(Credit authentication organization简称:CAO)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相关部门授权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专业信用机构,依据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颁发“信用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和“信用认证报告”。
信用认证机构(CAO)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的为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提供独立、公正、公平、诚信、权威、优质的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1.2 认证业务范围:
信用认证范围包含信用体系认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名牌品牌信用评价(如:中国名牌产品、中国知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品牌、315知名品牌、315著名品牌、315驰名品牌)及地方品牌的信用评价;315标志产品认证;信用评级;分类认证(如:合同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行业信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认证服务);个人信用认证(诚信企业家、诚信经理人、诚信诚信之星)等,还包括与信用认证有关征信服务(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贷征信、其他征信),信用管理服务(信用担保、保理、信用保险、信用衍生产品服务),其他信用服务(商账管理、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培训、信用法律顾问)和开展国际、国内间信用认证交流,信用认证互认与合作等。
1.3 认证机构监督:
信用认证机构(CAO)承诺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相关法定机构授权许可的服务范围从事信用认证活动;仅在持有人许可的信用认证领域及业务范围内使用315标志。接受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中国信用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等社会组织对其公正性实施社会监督。
1.4 信用认证原则: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监督
2 法律法规、认证标准、行业规范和依据
2.1 信用认证法规
2.1.1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规定: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2.1.2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2.1.3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1.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1.5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规定: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2.1.6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2.1.7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2.1.8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媒体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2.1.9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2.1.10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信用认证市场化发展清理了障碍。
2.1.12 整规办及国资委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2.2 信用认证标准
IB/T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GB/T 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3 行业规范与引索
2.3.1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
2.3.2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规则
2.3.3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原则
2.3.4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3.5 信用等级认证行业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2.3.6 商业信用认证准则
2.3.7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3.8 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3.9 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
2.3.10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2.3.11 品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3.12 品牌、名牌信用评定规范
2.3.13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2.3.14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2.3.15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2.3.16 信用行业服务规范
2.3.17 信用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
2.3.18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自律公约
2.3.19 英国银行公会《商业银行守则》
2.3.20 美国《会计准则》
2.3.21 英国《财务会计师协会的财务会计师工作指引》
2.3.22 香港《会计准则》
2.3.23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2.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2.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2.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 信用认证的作用
3.1 企业通过信用认证的作用
3.1.1 承诺遵守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监督机制,直接证明了贵单位的信用度及诚信经营理念;
3.1.2 可以低成本有效地提高企业可信度和积累无形资产,减少市场开拓难度,提高销售额与利润;
3.1.3 可以充份利用非价格因素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3.1.4 可以成功地与同等知名度品牌的同行业企业差异化;
3.1.5 增强信用交易能力,防止呆账、坏账、解决欠款追收问题,降低各类信用风险;
3.1.6 有助于金融证券机构提升对企业的评级,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资本市场;
3.1.7 塑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整合政府、供应链、市场等资源;
3.1.8 培养企业全员的信用观念、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品质与信用能力;
3.1.9 可以建立起服务于销售与财务控制的现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1.10 建立起服务于企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危机应对机制和现代信息沟通机制;
3.1.11 可以运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争议问题解决机制,高效低成本解决各类争议问题;
3.1.12 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简介、网络、报纸、电视、移动、展览会等各类媒体、场所公开广告宣传和合法使用信用认证证书和315认证标志。
3.2 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通过信用认证的作用
3.2.1 可以有效治理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3.2.2 可以提高的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可信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4 认识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
4.1 简述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简称E-315)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规范组织道德行为的一个信用标准。目前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公认,该系列标准在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E-315:9000是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称号,其中E-315是标准简称,中文含义是全球信用,9000是标准号。E-315:9000族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和降低社会经济交易成本而发布的,以其认证和管理的公正、公开性和对失信违约行为快速、严厉地惩罚而闻名,它是对各类组织诚信程度的一种认可、促进和保证,是经济交易或其他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认证界内权威人士一致认为:E-315:9000将成为百年内最受社会重视的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E-315:9000标准的起源是国际商业机构与审核机构达成的共识:一方面,审核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不断扩展,有必要对社会信用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在工商界也应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标准或规范,并开展审核社会信用活动,从而诞生了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实施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为:
1. 减少国外、国内客户对组织评审,节省费用;
2. 更大程度地符合当地法规要求;
3. 建立社会和国际国内公共信誉能力;
4. 使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建立正面情感;
5. 使合作者对本企业建立长期信心。
把来自组织内外部的信用风险作为组织经营与发展的规范,越来越受到组织的重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自2002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专家们认为,E-315:9000是继ISO9000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社会性标准;通过E-315:9000认证将成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武器。有远见的组织应未雨绸缪,及早检查本组织是否履行了公认的社会信用标准?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是否切实保障了利益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从而把握先机,迎接新一轮的世界性的信用经济挑战。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是证明组织的信用管理体系与国际最先进的管理要求相一致。通过第三方认证, 向客户和股东表明您通过实施内外部监督约束管理流程, 来确保公司运作尊重利益关系人权利,重视道德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315:9000是一个全面的、国际通行的社会信用标准。该标准适合任何希望提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组织。标准要求的核心内容是组织的任何经济活动都符合基本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要求,它要求组织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并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处理各类问题,而且管理者准备为此负责。
E-315:9000以“诚信、自由、机会平等、承担社会责任”为管理理念,以信用制度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它要求组织管理团队逐渐形成“诚信、自由、机会平等、承担社会责任”的管理意识,逐渐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
E-315:9000以明确承诺为基础,通过利益关系人对承诺履行的结果进行信用监督,通过识别和预防信用风险,达到防范内外部信用风险、提高组织效能的目的。标准为同时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
a) 防范来自内外部的信用风险;
b) 提高组织效率;
c) 获得可持续发展。
E-315:9000的实施解决了其他体系避开的诚实守信这一敏感问题!提高一个企业对现存的和潜在的劳动者、消费者、合作者的吸引力。因为选择那些有道德的、按承诺约定行事的公司,是劳动者、消费者、合作者的共同呼声,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企业通过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表明他们努力改善企业信用环境和承诺守信的意愿。
4.2 E-315:9000信用体系特点
E-315:9000族标准要求各类团体组织对利益关系人做出承诺或执行承诺时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对是否遵循上述原则制定了组织信用管理体系。他的特点是:
1.要求高:它并不对组织的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组织对产品、服务的质量与缺陷向客户乃到社会负责,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不得欺骗和误导客户。
2.范围广:它的范围不仅是产品、服务和客户,而且包括组织的所有活动和利益关系人,比如其要求对投资人和内部员工诚实信用。
3.具有科学监督方法和快速、严厉处罚措施:它不仅制定了信用标准,而且制定了违反信用标准的责任。如果组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利益关系人可以非常便利地对其进行司法之外的信用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4.是一个争议问题解决机制、危机处理和信息沟通机制:前者为组织增加了一个低成本的解决各类问题的方法;后者使组织及时得到各类投诉建议信息,为组织带来改进和发展的机遇。鉴于 E-315:9000族标准中科学的监督方法和对失信违约者快速严厉的处罚措施,符合E-315:9000族标准已经渐渐成为国际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说要做什么买卖,首先看你的诚信度,也就是你的信用管理是否达到了国际公认的标准。一个现代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占领市场并巩固市场,能够把自己产品打向国际市场,能够长远地发展下去,无论如何都要讲究诚实信用,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组织。同时,基于客户的要求,很多企业也都高瞻远瞩地考虑到市场的情况,主动把工作规范在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这个尺度上。由于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信用保证机制,很多地方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都优先选择获得E-315:9000信用认证的企业。
4.3 E-315:9000认证现状
E-315:9000在欧美国家中已进入高度认知时期,所以,在欧美市场上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及出口企业,逐渐推行用E-315:9000标准来检验组织的公信能力。
新加坡进口商在E-315:9000组织的授权下制定了《社会信用行为准则》,《准则》对供应商的社会信用行为审查相当严格。美国和法国、香港、意大利的进口商也正准备按着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查。供应商必须事先经过E-315:9000标准认证,否则将联合抵制产品进口。
E-315:9000信用体系是继ISO9000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社会性标准,最终必然是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一样获得社会普及。信用管理学研究者一致认为:“E-315:9000”有潜力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的最终受益者是全世界的消费者,因为批发商为了留住他们的零售客户,会倾向选择从讲信用的工厂进货。这是他们提供的另一种含义上的信用和一个卖点,表明认证只授予拥有“优秀工作标准的企业”。
4.4 E-315:9000认证要求
申请E-315:9000认证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证明你的公司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则;
2. 建立一套符合九大要素的文件化的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时间至少90天;
3. 至少有一次自我检查的记录。
正式审核的审核员必须在了解当地法律、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交流,要全面提供工厂的历史记录,评估人员可自由地与所有职工单独谈话,如果工厂的某些方面需要改进,审核机构会给受审核方补救的机会,评估小组肯定受审核方完全符合标准后,发给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用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每12个月复查一次。3年需申请延长一次。
4.5 E-315:9000认证费用
认证审核机构在收取认证审核费用时,除了考虑受审核方的规模、经营的复杂性和认证风险等因素外,不同的认证类型价格通常是不同的,认证机构报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类别
收费项目 |
体系认证、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行业信用认证 |
申请费 |
签《信用认证服务合同》时收取 |
审核费按 |
未通过审核,审核费除办公费外其余退还企业 |
注册费 |
含证书费,加印证书需另外收费 |
监督审核费 |
每年一次,按规定的审核人天数计算 |
年费 |
每年交纳一次 |
信用认证审核时间推荐表
受信方员工人数 |
初次审核人天数 |
监督审核人天数 | ||
总数 |
现场 |
总数 |
现场 | |
1-20 |
1-3 |
0.5-2 |
1 |
0.5 |
21-50 |
2-6 |
1.5-4.5 |
1.5-2 |
1 |
51-100 |
3-7 |
2.5-5 |
2 |
1-1.5 |
101-250 |
4-8 |
3-6 |
2.5 |
2 |
251-500 |
5-10 |
3.5-7 |
3 |
2 |
501-1000 |
6-12 |
4.5-9 |
4 |
3 |
1001-2000 |
7.5-15 |
6-12 |
5 |
4 |
2001-4000 |
9-18 |
7-14 |
6 |
5 |
4001-8000 |
10.5-21 |
8.5-17 |
7 |
6 |
8001以上 |
21以上 |
17以上 |
8以上 |
7以上 |
5 信用机构认证规则
5.1 认证规则概述
5.1.1 为有序、有效地对信用认证机构实施信用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5.1.2 本规则是信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CAO),对授信组织实施信用管理体系认证、315标志产品认证、315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合同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行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5.1.3 本规则的制定及解释权归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以下简称NCIO)。在拟对本规则作实质性修改之前,NCIO将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
5.2 认证机构职权
信用认证机构(简称:CAO)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相关部门授权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依据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颁发“信用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和“信用认证报告”。
5.3 认证机构保密制度
信用认证机构(CAO)承诺把组织所有与认证有关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视为秘密,做到“五个保密”。
5.3.1 信用认证机构(CAO)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信用认证机构(CAO)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3.2 信用认证机构(CAO)所有与认证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给予保密。
5.3.3 信用认证机构(CAO)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信用认证的资料及文件;
b) 审核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认证机构(CAO)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属于信用认证机构(CAO)保密范围:
a) CAO在出版物上公布的关于获准认证状态的信息;
b) 某组织被认证、拒绝认证、暂缓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
c) 申请人或获得认证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d) CAO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公开信息。
5.4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为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信用认证机构(CAO)不对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与任何咨询机构也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不提供推荐及咨询报价、对咨询机构没有任何与认证相关的承诺,咨询和认证两种业务无任何联系。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方的活动,以避免影响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认证机构(CAO)独立于咨询机构和个人,CAO的审核员不得应组织之邀为其提供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曾在最近的一年内向拟认证的组织提供过咨询或内部审核服务未满一年的咨询机构或认证审核员不能参与审核或其他认证。信用认证机构(CAO)不得将认证审核外包给咨询机构。
5.4.3 信用认证机构(CAO)在方针政策制定、审核过程及认证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认证机构(CAO)认证要求的组织,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证的权利。
5.4.5 信用认证机构(CAO)的认证决定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审核的注册信用师、审计信用师作出。
5.4.6 当信用认证机构(CAO)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CAO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认证机构(CAO)不接受任何影响认证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5.4.8 信用认证机构(CAO)的认证相关人员,在参与认证决定、从事审核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威胁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在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人员。
5.4.9 信用认证机构(CAO)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证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4.10 当某种关系对信用认证机构(CAO)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CAO不提供认证。
5.4.11 信用认证机构(CAO)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条件。
5.4.12 信用认证机构(CAO)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
5.5 认证范围
信用认证机构(CAO)将严格遵守CCA认可互认规则的要求,只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相关部门授权的许可范围内提供信用认证服务。
5.6 认证收费
信用认证机构(CAO)严格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竟争规范—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规定》规定的价格要求向申请者公开报价,并严格执行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NCIO)发布的“信用认证收费参考标准”,杜绝各种高收费或压价竞争行为。收费有关程序见《信用认证收费规则》。
5.7 认证合同
信用认证机构(CAO)必须按照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NCIO)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向申请者签定《信用认证服务合同》,保障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5.8 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信用认证机构(CAO)根据组织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认证程序完成各项认证步骤,对受审核方的体系评定合格后,颁发相关认证证书和信用报告,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及时在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对外公布获证单位档案并保持最新。
5.9 证书注册与国内、国际互认备案
对通过信用认证机构认证的组织由审核机构或授权审核机构技术委员会批准给予证书注册,并由技术委员会报CCA(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多边承认协议成员国组织机构)互认备案和对外公告,经过注册和备案的认证证书具有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多边承认协议成员国组织间国际互认的效力。
5.10 不属于认证机构的责任
组织在进行认证或提供服务中违反本规则或违反《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而导致的损失,信用认证机构(CAO)和注册审核单位及备案部门将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这些损失包括客户要求的索赔,利润、业务、信誉等方面的下降。
5.11 赔偿
由于组织违反本规则及《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而引起对信用认证机构(CAO)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组织承担。这些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利润、业务、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民事诉讼、客户索赔等。由于CAO工作人员、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职而给组织造成损失的,由CAO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收取的认证费用。
5.12 转让
组织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变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5.13 组织的责任
5.13.1 组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5.13.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组织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5.13.3 组织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认证所涉及的范围等。
5.13.4 应向信用认证机构(CAO)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
注:组织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信用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
5.13.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信用认证机构(CAO),说明这种更改对组织的认证和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不产生影响。
5.13.6 组织信用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信用认证机构(CAO)。
5.13.7 组织在依据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信用认证机构(CAO)颁发的证书、报告所包括产品、服务的范围。
5.13.8 组织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认证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认证的范围,以避免误导。
5.13.9 组织应与信用认证机构(CAO)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信息通报(详见信息通报制度)。证明组织的体系在认证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组织将承担责任至证书、报告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信用认证机构(CAO)通报发生的信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
5.13.10 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前,组织若希望继续持有信用认证机构(CAO)颁发的认证证书,则应向信用认证机构(CAO)做出书面复评申请并签订《信用认证复评合同》,及时接受信用认证机构(CAO)内审员和外审员对组织的复评审核。
5.13.11 组织应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负责与信用认证机构(CAO)进行与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的联系。在信用认证机构(CAO)的代表每次访问中负责陪同,该代表签署的有关认证的文件应是有效的。
5.13.12 自觉交纳认证及监督费用、年检费。
5.14 认证机构的责任
5.14.1 受理组织信用管理体系认证、315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及个人信用认证等申请并负责实施审核。
5.14.2 颁发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在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布认证单位档案及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5.14.3 对获得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组织进行监督,按“监督审核程序”派审核组定期到组织中监督,一年至少一次(见《监督审核程序》)。根据认证范围检查程序运作及其所提供的认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认证规则遵守情况、顾客投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第一次监督在初审结束后的8-10个月进行,其后监督的间隔为10-12个月。
5.14.4 不泄露与组织有关的机密。
5.14.5 及时通知组织有关客户对其的投诉信息,并就此进行调查。
5.14.6 认证标准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组织。
5.15 认证审核及认证的批准
在受理申请方认证申请后,信用认证机构(CAO)将于约定现场审核之前的半个月至7天之间向组织发出《审核员派出令》、《文件检查报告》、《审核计划》等文件。组织对审核就信用管理体系文件及活动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满意后,CAO向审核机构或授权审核机构技术委员会推荐组织认证注册。认证的批准权归审核机构或授权审核机构技术委员会。
在审核过程中,会关注组织的体系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如出现信用事故、结构投诉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等,审核组将终止审核,不予推荐认证注册。
5.16 证书、标志的管理
5.16.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是信用认证机构(CAO)的合法授权拥有者,任何人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认证标志,否则为违法行为。
5.16.2 组织在取得认证合格后,可以在商务活动,标书,其它宣传材料,网络、电视、报刊、移动媒体,展览会议等上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信用报告。
5.16.3 证书、标志的使用详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17 证书、报告的变更
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内容的变更。
5.17.1 认证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变更。
5.17.2 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
5.17.3 认证标准变更
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
1)向信用认证机构(CAO)提出变更申请。
2)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
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信用认证机构(CAO)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报告,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报告的同时将原证书、报告交回信用认证机构(CAO)。
认证/复评/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务、产品等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
5.18 证书、报告的临时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认证机构(CAO)将暂停组织使用CAO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
5.18.1 组织未经信用认证机构(CAO)批准,对获准认证的体系进行了更改,并且该项更改将影响到组织的体系认证资格。
5.18.2 获证组织没能遵守其同信用认证机构(CAO)签订的认证/复评合同的条款。
5.18.3 信用认证机构(CAO)认为获证组织没能保持和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5.18.4 获证组织未能如期交付监督审核费,且指出后未及时纠正。
5.18.5 无恰当的理由推迟监督审核,以至于间隔期超过12个月以上,仍未能实施监督。或获证组织暂停经营超过3个月以上,经信用认证机构(CAO)同意推迟1-3个月(两次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仍不能恢复经营。
5.18.6 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认证机构(CAO)的规定,且未实施及时有效整改的。
5.18.7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在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但严重程度尚不能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
5.18.8 获证组织出现信用事故处于整改期间。
获证组织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项不符合而被暂停认证资格后,能及时将不符合纠正,并向信用认证机构(CAO)提出复查申请者,审核部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或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5.19 证书、报告的失效
5.19.1 撤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认证机构(CAO)应撤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的资格,收回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a) 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认证证书、报告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b)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证书、报告持有者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经指出后,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c) 出卖或转借认证证书、信用报告、认证标志的。
d) 用户及相关方普遍反映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存在严重投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并经信用认证机构(CAO)调查属实的。
e) 发生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组织,一个财政年度(十二至十八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认证申请。
5.19.2 注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对于获证组织因某种原因而不愿继续持有信用认证机构(CAO)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并提出注销证书申请时,信用认证机构(CAO)接受其申请,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20 证书、报告失效的执行
终止或限制组织证书的决定将由信用认证机构(CAO)做出。决定、理由及处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对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终止,若组织没有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组织应立即自觉执行,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20.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证书、报告和认证标志及与认证有关的其它材料。
5.20.2 停止含有认证意义的业务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与CAO有关联的表示。
5.20.3 通知所有以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为合同条件的客户,该证书、报告失效。
5.21 申诉
组织对信用认证机构(CAO)做出的决定(包括不予认证,证书、报告失效等)不满意时,可向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NCIO)提出申诉。
5.21.1 信用认证机构(CAO)自收到申诉至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
5.21.2 组织对处理决定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NCIO) 申诉,并准备各种所需文件、材料。
5.21.3 组织对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 (NCIO)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CCA认证认可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5.22 更改
本规则由审批机构(CCEC)技术委员会进行更改,报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NCIO)批准后发布。当更改不影响组织的认证标志及证书、报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组织。当更改本规则并要求组织符合新规则时最少于正式执行的三个月前通知组织。
5.23 注册
认证证书将在信用认证机构(CAO)对认证/复评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满意验证后的5—30天内颁发。信用认证机构(CAO)随时向公众开放备查注册组织的资料 (组织名称、所认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证书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布认证单位档案。获证组织可在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开查询获证单位档案。
5.24 通知方式
信用认证机构(CAO)依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并有信用认证机构(CAO)负责人签名,通知送发或邮寄到组织。
5.25 对认证机构的社会监督
信用认证机构(CAO)接受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中国信用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等社会组织对其公正性实施社会监督。
6 信用认证申请受理程序
6.1 认证申请与受理
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之前向任何一家信用认证机构(CAO)索取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文件汇编》、《IB/T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GB/T 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各项规定和其它有关资料。
信用认证机构(CAO)收到申请方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申报书》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和正确及信用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符合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相应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认证申请,由信用认证机构(CAO)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信用认证合同》,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2 信用调查与审核
信用认证机构(CAO)指派外审员和审核员实施调查与审核工作,包括申请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等。
6.3 证书注册与备案
信用认证机构(CAO)向批准注册机构技术委员会提交“信用认证报告(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 ,通过CCA互认备案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
6.4 社会监督与管理
在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及其他的指定媒体上公布认证单位档案,向社会公告,接受外部监督。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审核机构每年对认证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根据认证单位的信用体系运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保持、暂停及注消/吊销企业的信用体系认证证书。
6.5 认证申请受理工作流程图
7 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收费规则
7.1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三年):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管理因素复杂程度和星级认证、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证的不同,审核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1.1 企业
1.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下,审核价为3000元
2.员工人数在21-50人,审核价为5000元
3.员工人数在51-100人,审核价为7000元
4.员工人数在101-250人,审核价为3500元
5.员工人数在25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1500元。说明:每增加一个审核星级认证,认证收费最少增加1000元。
7.1.2 安全投资区
审核价为县级1万元,市级2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3万元。
7.1.3 社会团体
审核价为县级3000元,市级500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7000元。
7.1.4 国家机关
审核价为县级5万元,市级10万元,省、直辖市、自治区20万元。
7.2 315标志产品认证(有效期三年):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产品或服务风险复杂程度因素的不同,分别设定审核价:
7.2.1 单型号产品或服务:审核价为10000元
7.2.2 每增加一个审核产品或服务,认证收费增加2500元。
7.3 名牌品牌信用评价(有效期三年):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品牌、名牌风险复杂程度因素的不同,由各认证机构分别设定审核价。
根据《品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品牌名牌信用评价规范》规定,申请品牌名牌信用评定及地方品牌信用评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符合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 品牌、名牌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场拥有一定知名度;
3)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4) 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5)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未出现重大信事故。
6)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7) 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不下降。
8) 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不亏损。
9) 申报产品已拥有或已申请注册商标。
10)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11) 企业已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与社会形象。
7.4 信用评级(有效期三年)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的不同,分别设定审核价:
7.4.1.1 A级 审核价1000元
7.4.1.2 AA级 审核价1500元
7.4.1.3 AAA级 审核价2000元
7.4.1.4 AAAA级 审核价2500元
7.4.1.5 AAAAA级 审核价3000元
7.5 分类认证(有效期三年)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和行业信用级别及服务内容的不同,分别设定审核价:
7.5.1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审核价:A级1000元、AA级1500元、AAA级2000元。
7.5.2 质量、服务诚信单位:审核价:A级1000元、AA级1500元、AAA级2000元。
7.5.3 重质量守信用单位:审核价:A级1000元、AA级1500元、AAA级2000元。
7.5.4 服务诚信先进单位:审核价:A级1000元、AA级1500元、AAA级2000元。 7.5.5 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审核价:A级1000元、AA级1500元、AAA级2000元。
7.5.6 XX 行业 XXX 级诚信单位:审核价:A级1000元、AA级1500元、AAA级2000元。
7.6 网站信用认证(有效期三年)
7.6.1 门户网站:审核价为300元
7.6.2 企业网站:审核价为200元
7.6.3 个人网站:审核价为100元
7.7 个人信用认证(有效期三年)
7.7.1 诚信企业家:审核价1000元。
7.7.2 诚信经理人:审核价1000元。
7.7.3 诚信之星:审核价1000元。
7.8 三类或多类组合认证(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办发〔2007〕17号文件规定和《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要求,针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享受多个单体系认证审核价之和30%的优惠政策。
7.9 信用评价报告服务
7.9.1 基本信用报告:1000元
7.9.2 标准信用报告:2000元
7.9.3 商业信用报告:5000元(招标投标、信用贷款)
7.9.4 专项资信调查报告:1000~5000元
7.9.5 投资融资信用报告:根据申请风险评估组织复杂程度因素不同收费:内资企业为1~3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5~10万元人民币。
7.9.6 商账追收:10万元以上30%、100万元以上25%、500万元以上20%、1000万元以上18%。
7.9.7 其他约定(或委托)认证:
7.10 其它信用服务: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信用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
7.11 交通费及住宿费
审核组来往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其他费用如质量检测、验证取证等;由企业负责报销。
7.12 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注册后,在三年有效期内,由审核机构进行年度监审,年度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7.13 期满重新认证
证书到期需要重新认证的组织,必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与信用认证机构(CAO)重新签定认证合同。
7.14 收费时间
7.14.1 认证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7.14.2 监督审核费用在每次监督审核前30日内支付。
7.14.3 证书加印费在加印证书之前支付。
8 认证服务内容
8.1 证书、报告、铜牌、标识(国家承认,国际互认,电子注册,网上查询):
8.1.1 信用认证合同:1份
8.1.2 信用认证证书:1份
8.1.3 信用评价报告:1本(组织有要求时)
8.1.4 信用认证铜牌:1块
8.1.5 产品包装标志:有
8.1.6 网站电子标识:有
8.2 商业推广服务(节省高额广告费):
8.2.1 Google、百度、315soso免费商业推广
8.2.2 提供诚信商务平台(自主信息发布)
8.2.3 提供组织机构信用码(国际标准)
8.2.4 录入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
8.2.5 省、自治区、直辖市1300余家诚信网络媒体推广
8.3 信用管理服务(组织有要求时):
8.3.1 信用管理手册编制(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用户)
8.3.2 信用管理人员培训(颁发企业信用管理师证书)
8.3.3 信用法律顾问服务
8.3.4 企业信用营销策划
8.3.5 信用管理顾问服务:
1.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与信用部门设立
2.事前风险防范
3.事中风险控制
4.事后降低风险
5.信用商务平台建立
9 最新信用评价业务范围
序号 大类 大类名称 备 注
1 01 农业、渔业
2 02 采矿业及采石业
3 03 食品、饮料和烟草
4 04 纺织品和纺织制品
5 05 皮革及皮革制品
6 06 木材及木制品
7 07 纸浆及纸制品
8 08 出版业
9 09 印刷业
10 10 焦炭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11 12 化学品、化学制品制造及纤维
12 13 药品
13 14 橡胶和塑料制品
14 15 非金属矿物制品
15 16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
16 17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17 18 机械及设备
18 19 电子及光学设备
19 20 造船业
20 21 航空航天
21 22 其他运输设备
22 23 其他未分类制造业
24 回收业
23 25 供电业
24 27 供水业
25 28 建设业
26 29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的修理业
27 30 宾馆及餐馆
28 31 运输、仓储和通信业
29 32 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
30 33 信息服务
31 34 工程服务
32 35 其它服务
33 36 公共行政管理
34 37 教育
35 38 健康和社会工作
37 39 其他社会服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信用服务机构名录
(略)
11 信用证书样式
(略)
12 信用报告样本
(略)
附录A:“合法信用认证”与“虚假荣誉评比” 的区别
|
对比项 |
合法信用认证 |
虚假荣誉评比 |
1 |
名称 |
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信用公司或事务所 |
打着政府部门、商会、学会、协会、媒体等名义非法评比。 |
2 |
经营范围 |
有经营项目或授权许可 |
无营业执照或无经营项目 |
3 |
法律、法规 |
1、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2、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见附件相关文件 |
4 |
认证标准 |
有。国际通用,受版权保护。 |
无,或虚假。 |
5 |
认证合同 |
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
不签合同,逃避法律责任。 |
6 |
认证证书 |
合法,受法律保护。 |
非法,不受法律保护。 |
7 |
证书备案 |
有。 |
无。 |
8 |
认证报告 |
有,可查询。 |
无,或虚假不可查询。 |
9 |
认证发票 |
国家统一税务发票(项目:信用认证)。 |
不开发票或虚假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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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lt;, /TD>
|
无。 | |
11 |
信用档案 |
网上公开。 |
不公开。 |
12 |
公 信 力 |
认证证书、认证报告、信用档案、认证标准、发票等合法。 |
虚假证书等,不合法 |
13 |
社会影响 |
积累企业信誉资本,提高诚信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和综合竞争力。 |
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形象,扰乱社会秩序。 |
附:相关文件 |
文件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经批准的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文件二、全国整规办及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
国办发〔2007〕17号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秩发〔2009〕第88号
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动企业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与决策、客户信用档案、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销售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不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探索企业信用交易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
促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通过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科学评价客户信用,作出正确决策;在发生信用风险时,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损失。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承保风险和成本,减轻企业保费负担。鼓励企业购买信用保险,国家对中小商贸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四、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
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销售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发展保理等新型融, 资业务。
五、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
六、周密组织,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依据地区和行业特点,深入研究,跟踪指导,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强对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将信用销售发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