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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凌:加快我国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建设高峰论坛 时间:2010-1-27
      诚信是诚实守信和诚实信用的合成,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的理念,现在已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我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诚信的国家。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说明我们的祖先是非常注重诚信的。因此,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很多方面,也与国计民生、民族兴亡、国家的繁荣富强密不可分。一般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规范、约束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促进个人、单位自觉实现承诺的诚信体系(对个人、单位行为的一种记录体系);三是帮助守信方(一般是债权人)判别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程度,以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的征信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也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都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的部门立法中也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大量的违法乱纪行为均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合同违约、经济诈骗、司法不公、执行难、社会空前腐败等现象的屡屡发生,无不是那些诚信缺失或诚信灭失的人群和利益群体的可恶行径。正是这些见利忘义的人群,给国家给民族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使没有诚信的人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在国际上的声望。

  “失义人心不在,失信正道不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经济秩序混乱则败坏社会信用,毒化社会风气。而失信于社会,构恶于人,最终也必将为社会抛弃。因此,建立一个“诚信社会”尤为必要,这个道理十分简单,但落实起来并非易事。许多人呼唤诚信,往往是要求别的企业或别人对自己诚信,而自己则经常见利忘义,随便毁信弃约。诚信作为一种要求是相互的,不能只拿来要求别人,这就要你诚信我也诚信,大家都来诚信。失信行为之所以成为社会公害,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失信的一个根本原因。当失信有利可图时,企业或者个人必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失信没有制度约束,缺少具有影响力的信用监控机构,就必然会导致信用的缺失,加剧信用环境的恶化,这就很有必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来惩罚失信者。

  一、信用立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完善,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制定和颁布实施,但总体上还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本身需要良性的发展秩序,但是,来源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利益驱动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造成一定的秩序失范。而腐败现象的泛滥和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寻租和利益群体间的残酷竞争,势必破坏原有的不很牢固的信用体系。这就需要不断地更新、补充和校正,甚至还要重新建立新的信用体系。如果不及时予以调整,必然会导致混乱和倒退。因此,加快信用立法是维护和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必须。
  
   二、信用立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保障和基础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是基于原始的信任最终引起民事行为的发生、变更和完成。如果没有信用或一丁点的失信行为,都有会导致交易失败或引发失信事件,进而也会影响该个人或企业的整体声誉。“信用缺失”首先是信用文化的缺失。因此,应把发展信用文化、开展诚信教育作为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弘扬“讲信用、守合同”的良好风气,增强全社会“信用是绿色资源”、“信用是经济活动的生命线”、“诚实守信光荣、背信弃义可耻”的观念,加强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讲信用从我做起,讲秩序从现在做起”的良好风尚。营造诚信的良好氛围,就必须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有了保障,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建设好国家。

  三、信用立法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守信人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信用法律制度,就是要保障守信人和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者的本意,也是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意愿。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惟有坚持长期性建设和阶段性整治的有机结合,才能收实效、收长效。当前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应从四个方面加强整治力度:一是突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提高效率等内容,开展政府信用专项治理。为此,地方政府要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并迅速转变职能,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认真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决不能滥用政府信誉,去干预企业和银行的融资活动,更不能违法或纵容包庇逃废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突出经济信用、质量信用、价格信用、财务统计信用、劳动信用等内容,开展企业信用专项治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为此,要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让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甚至被绳之以法。三是突出真实性、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等内容,开展中介机构信用专项治理,提高中介机构和组织的信用度。四是突出经营信用、劳动信用等内容,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专项治理,引导他们争做诚信商户。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全意义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守信人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立法为惩治信用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无序状态,直接破坏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恶果,造成了社会混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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