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信用认证政策依据:
2.1.1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2.1.2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2.1.3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发。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1.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1.5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2.1.6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2.1.7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2.1.8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2.1.9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2.1.10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信用认证市场化发展清理了障碍。
2.1.12 整规办及国资委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2.2 信用认证标准和司法依据:
2.2.1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2.2.2 英国银行公会《商业银行守则》
2.2.3 美国《会计准则》
2.2.4 英国《财务会计师协会的财务会计师工作指引》
2.2.5 香港《会计准则》
2.2.6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2.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2.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2.21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
2.2.22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规则
2.2.23 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