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即货币或商品有条件让渡的独特运动形式。
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一个条件的约束,即:受信方在其应允的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付款或付息。这个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具有契约强制性。
可见,信用的构成有两个要素:一是信任,即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信任;二是时间,即授予信用和偿还信用的时间限制。
从受信人的角度看,有两个因素对信用产生重要影响:一是履约能力,二是履约意愿。履约能力是受信人在特定期限内实现付款或还款的经济能力,与受信人的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履约意愿是指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或还款的主观意愿,与受信人的道德品质有直接关系。因此,“失信”即意味着受信人由于履约能力和意愿上的限制对授信信任和时间约定的违背。
信用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概念,在形式、主体和用途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具体表现为商品、服务、货币、资本流通的手段。归结为一点,信用是以信任为基础、以按期偿还为条件的交易关系和价值运动方式。